⒈ 谓用刑拷打使之服罪。
引《史记·淮南衡山列传》:“元光 六年, 衡山王 入朝,其謁者 卫庆 有方术,欲上书事天子,王怒,故劾 庆 死罪,彊榜服之。”
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,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立即处理!
Copyright © 2025 汉语词典www.chaxunwa.com/zd All Rights Reserved ICP12346
免责声明:本站非营利性站点,以方便网友为主,仅供学习。合作/投诉联系QQ: